【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51号【发布日期】2014-04-29【生效日期】2014-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14-05-22【生效日期】2014-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姜大明2014年5月22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发布日期】2014-06-20【生效日期】2014-06-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杨栋梁2014年6月20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
【发布单位】商务部 财政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日期】2014-07-18【生效日期】2014-08-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部长 高虎城部长 楼继伟2014年7月18日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数量和外派劳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在本行政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11-01【生效日期】201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5号【发布日期】2014-09-17【生效日期】2014-09-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崔世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于2014年12月20日就职。总理 李克强2014年9月17日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0月27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刘鹏2014年11月21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者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兴奋剂;(九)组织使用兴奋剂;(十)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第三条 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
【发布单位】公安部【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33号【发布日期】2014-09-13【生效日期】201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3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201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等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航运的发展。(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条 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五)案件由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发布日期】2014-09-05【生效日期】2004-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3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三条 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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