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第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第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情报信息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第四节 审查监管第五节 危机管控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第五条 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 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制定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确定新的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第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一)预期目的指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二)无源医疗器械不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但是可以通过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三)有源医疗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四)侵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人体,接触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部位的医疗器械,包括介入手术中使用的器材、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器械和暂时或短期留在人体内的器械等。本规则中的侵入器械不包括重复使用手术器械。(五)重复使用手术器械用于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抽、夹等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医疗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无源医疗器械。(六)植入器械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并且在手术过程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者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中国银监会2014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2015年1月30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所定义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6号令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 赵树丛2015年3月30日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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