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几类期间及工资支付标准

作者:李凡

2020年02月22日| 发布者:  | 查看: |

2020年2月20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就继续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有关事项发布了通告,通告要求省内各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
笔者按照国务院、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就春节至今涉及到的春节假期、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的期间性质、以及各个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了整理。以供参考。
一、各期间性质
(1)国家法定(连休)春节假期: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
(2)国家延长春节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
(3)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2020年2月3日至2月13日;
(4)湖北省第一次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14日至2月20日;
(5)湖北省第二次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21日至3月10日。

笔者将上述期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国务院、湖北省关于春节假期以及延长春季假期的期间(见图1);


第二类是湖北省关于延迟复工的期间(见图2)。



在明确了上述期间的性质后,我们来继续探讨各个期间的工资计算依据及相关标准。


二、各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


1月24日  休息日  上班双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月25日 法定节假日 上班3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月26日 法定节假日 上班3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月27日 法定节假日 上班3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月28日 休息日 上班 双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月29日 休息日 上班 双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月30日 休息日 上班 双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1月31日 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休息日”  上班双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月1日   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休息日”  上班双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月2日  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休息日”  上班双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月3日至2月13日 湖北省延长的春节假期“休息日”   上班双倍工资  不上班按照企业正常标准发放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2月14日至3月10日 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停工停产”延迟复工期间

1、不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2、工作日期间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

3、分情况讨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

4、具体详解如下。

依据:

 1、2月13日、2月20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策解读


对于2020年2月13日以前的假期性质以及工资发放标准,各地争议不大,大部分地区对于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定义为“休息日”,根据我国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延长复工期间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该期间员工上班的情况下,企业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工资的问题,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地区,以上海市为主,认定“延迟复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若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办公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双倍工资进行支付;有的地区规定,在此期间,只需要支付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除外)即可。

笔者认为,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及支付标准,不能简单的按照“春节延长后的休息日进行”,而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日来对待,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休息日上班除外)。
理由如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3日在官网上对近期政策进行了解答,其中对于“职工因疫情隔离治疗期间如何支付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的问题回答如下:“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根据上述三个文件的性质可以看出,劳动部、人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就效力而言,法律位阶效力是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工作日、休息日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做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因此,人社部的部门规章是不能够随意延长休息日的。
故此,本次湖北省延迟工作期间,不属于休息日性质,不需要按照双倍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此期间不属于休息日,那么如何理解“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笔者认为,对于大多数未复工的企业,自2020年2月14日开始,即“企业停工停产的”起始日,若从此时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正常工资支付标准)。若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根据武汉市最新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1750元计算。1750元*70%=1225元。在此期间,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1225元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企业停工停产”的起算时间从当地政府延迟复工期满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笔者认为此种划分依据亦可以探讨,若以此种标准计算的话,那么在延期复工的这段期间是否需要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工资支付?按照上文所探讨,工资计算的考量分为:正常工资、双倍工资、三倍工资。既然延迟复工期间都采取的是正常工资发放(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的话,那么从当地政府延迟复工期满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企业停工停产”起算点便没太大的意义。
大多数企业采取的是按月支付工资的形式,那么按照月薪制来计的话,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指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
我们按照月份计算,2月核算工资的标准为:



3月核算工资的标准为:



3月10日,延迟复工期间结束,则按照正常标准进行工资支付。
以上是笔者对疫情中涉及关于期间以及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这两个细微部分进行的整理,不视为律师事务所或者正式法律文件之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者图片,请注明出处。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同时,各地的政策亦会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进行而随时调整,具体的标准亦要按照本地的下一步具体政策进行。如有相关议题及建议,欢迎各位进一步交流、探讨。


作者李凡,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邮箱:lifanla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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