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恨歌》侵权案宣判 海润公司赔1万

2007年04月11日| 发布者: 中国法院网 | 查看: |

  王安忆名作《长恨歌》被改编成电视剧热播后,同名电视小说也应运而生。但这本电视小说问世不久,便引发了一场侵权官司。《长恨歌》电视剧剧本的编剧之一赵耀民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上海海润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书局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海润公司被判停止侵害赵耀民的《长恨歌》话剧剧本著作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2003年3月,赵耀民所写的三幕话剧《长恨歌》剧本在中国戏剧家协会《剧本》杂志上发表。当年9月,海润公司约请赵耀民、蒋丽萍创作电视剧《长恨歌》的剧本。双方约定,剧本文字版权属海润公司所有,赵耀民、蒋丽萍享有署名权和剧本公开发表、出版的获得报酬权。

  2005年4月,电视剧《长恨歌》的出品人海润公司与教育出版社签订合同,约定出版《<长恨歌>电视小说》,作者署名为“小说原著:王安忆,编剧:蒋丽萍、赵耀民,执笔:蒋丽萍。在出版发行的《<长恨歌>电视小说》版权页上载明:原著王安忆、编剧蒋丽萍。版权页背面列明:三十五集电视连续剧《长恨歌》主创名单,其中载明,原著:王安忆,编剧:蒋丽萍(执笔)、赵耀民。

  2006年8月,赵耀民在大众书局思考乐-美罗店以29元的价格购得了该书。赵耀民认为,如果该书改编自电视剧《长恨歌》,自己作为电视剧的编剧之一,应当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该书应当署明:根据赵耀民、蒋丽萍同名电视剧剧本改编。如果该书直接改编自王安忆的小说,因该书中引用了大量的原告话剧剧本而非王安忆小说中的独创情节和文字,故海润公司构成对自己话剧剧本的剽窃。因此,赵耀民以海润公司、大众书局侵犯了著作权为由,向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海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海润公司辩称,《<长恨歌>电视小说》不同于《长恨歌》的电视剧剧本和话剧剧本,而且在《<长恨歌>电视小说》中充分体现了原告作为电视剧剧本编剧的署名权。另外,该小说在2006年5月已经由出版单位通知各销售单位停止销售。

  被告大众书局辩称,其作为销售商,通过正规渠道销售《<长恨歌>电视小说》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海润公司认可赵耀民系话剧《长恨歌》的著作权人及同名电视剧的编剧之一,并确认电视小说系由案外人蒋丽萍在同名电视剧剧本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系争作品中参考和使用了赵耀民创作的《长恨歌》话剧剧本中的部分内容。

  一中院认为,赵耀民并未直接参与电视小说的创作,故其不享有对该小说的署名权。此外,在电视小说版权页背面列明的同名电视剧主创名单中已载明赵耀民系编剧之一,故海润公司并未侵犯赵耀民的署名权,赵耀民要求海润公司赔礼道歉,不予支持。由于该电视小说中参考和使用了赵耀民创作的《长恨歌》话剧剧本中的部分内容,且未支付报酬,故海润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赔偿数额,在综合考虑赵耀民创作的作品类型、海润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下,酌情确定为人民币1万元。大众书局虽然实施了销售行为,但由于该电视小说系履行合法出版手续出版并经正常渠道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且大众书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销售的电视小说具有合法来源,故其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大众书局仍有责任停止销售该电视小说,以避免海润公司侵权行为的结果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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