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餐厅遭群体性抢注

2007年01月25日| 发布者: 大众生活报 | 查看: |

     四家餐厅遭到恶意抢注   卖自家产月饼面临侵权  

   在广东某食品生产企业公司工作的吴先生,最近收到了一封“诚征合作函”,一位自称受商标事务所商标注册人委托的“何先生”在信中表示,一些知名餐饮店店名已被抢注,如果想在产品上使用这些商标,该所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商标合作。由于其中包括上海“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和“来天华”四大知名餐饮店,吴先生向《东方早报》打电话反映了情况。经过调查发现,注册这些商标的均为一名叫“付建”的人,申请的为第30类商标,商标范围包括月饼、饼干、粽子等。而四大餐饮名店均已注册了第42类或第43类的餐馆商标。有专家表示,由于注册类别不同,该行为尚未构成侵权,而且“付建”的申请目前尚未通过初审。但是由于这些餐饮店均生产自己的月饼等产品,一旦被人抢注成功,自己的产品就无法再具备商标所有权。  

    为何挑名店“下手”   想在月饼大战中抢得先机   

     我们看到了这封“诚征合作函”的传真件,里面署名为“何先生”的人自称受委托可以全权代理知名商标相关事宜。“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四个沪上知名商标都被专门列举出来。函中介绍说,日前委托人已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这些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0类,并已获得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   同时,函中还特别提到新一年的月饼市场准备工作即将展开,为了在2007年的月饼大战中抢得先机,现面向全国范围食品生产企业诚征合作伙伴。这位“何先生”还声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已经可以在食品类(包括月饼、饼干等)产品上使用“黄浦会TM”、“陆唯轩TM”、“滩外楼TM”、“来天华TM”等作为产品商标。   

    抢注者究竟是谁       神秘人申请“擦边商标”35个   

    我们多次拨打“何先生”在函中留下的广东省内固定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后发现,函中所列的“黄浦会”等知名餐饮店的商标均被一名叫做“付建”的人申请,申请注册为第30类商标,申请日期都是2006年6月27日。据了解,第30类商标范围包括:月饼、饼干、包子、粽子、面包、元宵、糕点、麻花、年糕等。而就在6月27日这一天,“付建”一口气申请了19个商标,同遭商标申请的还有潮皇食府、美膳酒楼等外埠知名餐饮店。

  从“付建”的申请记录来看,他从2005年起共申请了35个商标。除上海数家餐饮名店外,不乏ELLE、神州数码等知名品牌。如神州数码被“付建”申请了第41类商标的注册,范围包括:教育、培训、学校、函授课程、图书出版、课本出版、书籍出版等。

    商标是否注册成功   仍在申请阶段尚未通过初审   

     我们从工商部门专业人士处获悉,合作函中所说的“已获得国家商标局正式受理”并不表明已申请注册成功。记者在网站上查询时也看到,“付建”申请的这些商标在初审日期、注册日期、专利使用权期限等栏上均是空白。因此,合作函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已经可在食品类产品上使用‘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等作为产品商标”的说法有混淆视听之嫌。据了解,“付建”所申请的这35个商标目前均未到初审期,也就是说“付建”尚未获得上述商标的实际所有权。一般来说,商标的申请周期在2年以上,“付建”的这些商标中最早的一批也要到2007年底2008年初才能进行初审,通过初审才能注册。  

    相关餐厅如何对待   “滩外楼”已经开始咨询律师  

    采访了此次事件中涉及的四家知名餐厅。在采访中,四家餐饮店表示,自己公司都会生产月饼之类的食品,目前用的都是自己餐饮店的名字。“滩外楼”公司公关部Lily透露,前两年“滩外楼”不仅通过自己在外滩18号的店内销售月饼,也曾在超市销售过,“但去年我们已经改变了销售渠道,只通过店内销售。”至于今年“滩外楼”月饼的销售渠道和定位,Lily表示,目前还没有最后确定。与此同时,当得知广州方面表示今年中秋节上海市场将肯定出现标注他们商标的月饼后,四大餐饮店都表示会将情况汇报给上级主管,各公司也会关注此事。其中,“滩外楼”已开始就商标被抢注一事向律师咨询有关事宜。   

     特别提醒   抢注行为不构成侵权   建议餐馆申请“联合商标”  

   据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分析,按照有关规定,餐饮店在销售印有自己商标的自制月饼等食品的时候,应当申请这一类别的商标。目前绝大多数餐饮店的商标意识并不强,在销售印有自己商标的自制食品时没有特意去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如果没有人抢注相应类别的商标,问题还不大。一旦商标遭到抢注,这一类别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就不是餐饮店自身了。餐饮店只能通过购买或者诉讼等途径来要回商标所有权,其中必将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餐饮店自己。  

   对此,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昌杰也表示,从现行《商标法》的角度来看,个人抢注“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只是一种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钱昌杰解释,因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普通商标构成侵权的条件是:在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运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在驰名商标领域,相同或者相似商标运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便构成侵权。“黄浦会”、“陆唯轩”、“滩外楼”、“来天华”等商标虽然有名,但并未构成所谓的“驰名商标”,因此并不享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待遇。因此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人抢注“黄浦会”、“陆唯轩”等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同时,钱昌杰也指出,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此等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但此类行为会造成“商标淡化”的影响,极易造成公众对真正权利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误解。因此,建议权利人在申请商标的时候,能够进一步加大保护的力度。在主营业领域申请商标保护的同时,采用“联合商标”的方式,在相关不同的类别和领域再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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