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责怪法院理不端

2006年10月31日| 发布者: 中国法院网 | 查看: |

    一个肩负着土地监管权力的部门,在分析土地违法事件成因时,居然把司法部门作为埋怨的对象,真让人匪夷所思。据2006年10月17日《经济参考报》报道,国土部有关专家在其官方网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依我看,这是一种敷衍塞责的说法,企图推脱自己监管不力的责任,转移公众视线,其中漏洞颇多,很难自圆其说。

    首先,土地管理部门埋怨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就是一种不懂法理的愚昧说法。众所周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力,之所以与行政权力分设,就是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和监督,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如果把强制执行权也授予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行政的监督必然会受到削弱甚至落空。土地管理部门对垫付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方面颇有微词,却乐意因自己的强制执行不当来赔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知道土地管理部门是真的没有钱,还是觉得依法向法院缴纳申请执行费用有些心理不平衡?个中缘由,值得品味。

    其次,土地管理部门埋怨法院对一些土地管理行政执行案件“收了费也不执行”,更是对法院行政执行工作的曲解。根据行政诉讼法,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必须经历与行政诉讼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审查,法院下达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这种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实体性合法和程序性合法。一些土地管理部门由于自身在执法过程存在不合法的地方,因而法院即使立了案也不能准予强制执行。还有一些土地处理决定本身就不具备客观上的执行可能,例如有的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要求相对人从建成的建筑物中退出27厘米非法占地,对于像这样的土地强制执行案件,法院只能无能为力、束手无策。所以,“收了费”并不必然就要强制执行,法院对不合法的行政决定是不予执行的,具体到每一起案件即便各方面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存在没有执行可能的情况。要知道,法官不是土地管理部门的“衙役”,土地管理部门给了钱就当然要给强制执行,天下没有这样的理儿!

    最后,土地管理部门一方面埋怨自己受到了当地政府的过多干预,另一方面又要求法院顶住行政干预严肃执法,这是一种双重标准。土地管理部门实行了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应该说在抵御地方干预方面还是比较超脱的。与之相比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还是业务监督、指导关系,法院的人财物更加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相对超脱的土地管理部门在行政干预面前都感到备受牵制,难道法院办理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就该不考虑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吗?

    当然,我们也承认,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和地方的干预,个别法院在执行非诉土地执行案件中确实存在软弱现象。破解这个问题,只能依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法院的执法保障措施,而不能靠向法院伸手抢夺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部的专家们如此有悖法治精神的臆想,居然能堂而皇之地刊登在官方的网站上,只能是贻笑大方的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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