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流氓软件联盟”斗士状告中搜公司

2006年10月29日| 发布者: 中国法院网讯 | 查看: |


    原告方在法庭上

  成立不久且号称与“流氓软件”作对的民间团体——“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成员孙先生,将知名的IT企业中搜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中搜公司赔礼道歉,在原告使用被告相关软件时停止对原告电脑的非法侵害,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元和证据保全公证费1000元。10月27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孙先生称,自2006年8月初,原告开始使用被告公司的“IGphone”软件,事后发现,该软件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卸载干净,其残留部分始终随电脑启动自动运行,占用原告电脑中CPU及内存资源,并感染了原告电脑中的系统文件,导致原告电脑运行速度下降,严重影响到原告电脑的正常使用。此外,原告在安装被告“IGphone”软件时,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上述软件在原告电脑中安装被告另一软件“网络猪”,且亦不能卸载干净。

    今天在法庭上,原告除要求中搜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外,还临时增加了一条诉讼请求,就是要求在卸载该软件后,可以删除原告电脑中未清除的剩余部分。由于原告未提前告知此诉讼请求,因此被告中搜公司向法庭申请了答辩期。

    针对原告的相关证据,被告中搜公司称,“IGphone”软件作为免费软件,中搜通过文字等方式告知了网民其产品的性能、说明,并提供了安装和卸载功能。网民通过了解后,可自愿安装是否使用该软件,并在安装后,可以按照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自由卸载软件,且可完全卸载干净,无任何“残留部分随电脑启动自动运行”的情况。“网络猪”是中搜2006年以前的软件产品,现已停止使用,取而代之的是“IG”。原告称在“IGphone”中下载了“IG”后,电脑中显示的是安装了“网络猪”软件,因为“IG”是“网络猪”的升级版,两者实为同一基础软件,仅是名称和版本不同而已,因此应是原告自愿下载的。

    另外,中搜公司对原告出示的关于该软件安装过程的公证书提出了异议。被告中搜公司认为,原告在安装该软件的过程中有省略部分安装过程,但原告却辩称是他按照整个软件程序安装的。由于当事人双方均各持一词,法官提议将在下次开庭时对该软件的安装步骤进行现场演示。

    法庭将择日再审此案。

    据悉,“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成员均为网民,他们联合起来正式对近年来在网络上十分猖獗的以“强行安装、浏览器劫持、自动广告页弹出、收集私人信息、难以卸载”等为主要特征的“流氓软件”提起诉讼。这些原告均来自于一个叫“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的组织,该联盟是一个网友自发组织的志愿者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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