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域名遭抢注

2006年10月22日| 发布者: 广州日报 | 查看: |

    本报讯 在网页浏览器上输入“中国电信.cn”,弹出的却是一个广告公司的网页(见上图)。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为广告公司恶意抢注,要求将域名归还。广告公司于是起诉至禅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其注册的域名并无侵权。昨日上午,该案昨日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新、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庭上争议焦点。法院给双方一周时间进行调解,双方也表现出和解的意向。

  案件回放

  2003年7月25日,某广告公司以不到2000元的注册费,注册了“中国电信.cn”的4个域名,后缀为“中国”和“.cn”的简繁体“中国电信”均被注册,有效期一直到2008年7月25日。

  今年3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开始向该广告公司追讨中文域名。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该公司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裁定该公司应将该中文域名转移给中国电信集团。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认为,中国电信集团早在1998年就已注册了“中国电信”商标,而该广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该标志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中国电信”是中国电信集团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争议域名与此相同,极易导致混淆。此外,中国电信的商标拥有较高知名度,该公司注册的行为有恶意嫌疑。

  该广告公司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出上诉。

  双方焦点

  昨日开庭的“域名案”,新、旧法依然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该广告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今年3月17日后发生的域名争议问题均应适用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凡在2006年3月17日前未裁决的案件都应适用新办法来处理。新办法还规定,“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中心不予受理”。而该域名注册于2003年,早已超过两年的保护期,因此应该不予受理。

  但中国电信却认为,根据今年3月17日生效的新“争议解决办法”规定,该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由于本案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故应适用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暂时结果

  记者昨天下午2时还尝试在浏览器中输入“中国电信.cn”的域名,其转向的网页仍然是该公司的网页。域名的注册者段经理介绍,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可能会和中国电信选择和解私了方式解决这场“域名”纠纷,将该域名地址转给中国电信。昨日上午,禅城区法院给双方一周时间进行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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