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集藏侵权销售《圆明园四十景图》被判赔偿400万

2006年07月26日| 发布者: 中国法院网 | 查看: |

中邮集藏侵权销售《圆明园四十景图》被判赔偿400万
 
作者: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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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圆明园四十景图》是清代流传下来的,是具有一定的绘画艺术价值、园林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的历史画卷。北京东方威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享有《景图》画卷的专有出版使用权。而中邮集藏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带有东方威龙公司印章的《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东方威龙公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邮集藏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经济损失400万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东方威龙公司于2003年8月与北京华商中视文化发展公司签订《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的出版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东方威龙公司享有《景图》画卷的专有出版使用权。此后,东方威龙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和2004年1月7日,与中国国家博物馆签订协议,由中国国家博物馆对东方威龙公司印制的《圆明园四十景图》进行监制,在《景图》上印有“中国国家博物馆监制”字样,并在《景图》监制证书上加盖“中国国家博物馆”公章。

    随后,东方威龙公司将委托制作公司制成的《景图》画卷产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并先后在《经济日报》、《中国文化报》、《工商时报》等报刊上对《景图》画卷产品的发售进行了宣传报道。

    东方威龙公司的《景图》画卷产品是将图和诗印制在绢绸上而成,每幅绘图和每首诗构成一组,在每组图和诗之间印有篆字的“龙”。该篆字的“龙”被东方威龙公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画卷产品的包装盒为红色的太平鼓形状,并刻有二龙戏珠的图案,每件《景图》画卷产品附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出具的“监制证书”和中国收藏家协会出具的“收藏证书”。收藏证书上载明:“《景图》是根据清朝乾隆皇帝弘历的旨意,在乾隆九年(公元一七四四年)前后,由宫廷著名画师冷枚、唐岱、沈源等历经十一年工笔精绘而成的四十分景图。《四十景诗》由乾隆御笔题诗,工部尚书汪由敦书写。具有极高的绘画艺术价值、园林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公元一八六0年,这套珍贵的彩绘画被侵略者掠走,现存于法国国家图书馆。《景图》绢印珍藏画卷是根据法国国家图书馆乾隆原图底板印制而成的。绝版发行二00四卷,每卷均有绝版编号。由于改画卷蕴涵深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内涵,因而具有重要的收藏价值。”

    此后,东方威龙公司发现中邮集藏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带有东方威龙公司印章的画卷。遂于2006年1月12日,由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东方威龙公司在中邮集藏公司购买《景图》画卷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录音笔录》中记载了购买过程中东方威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中邮集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对话,当被问及:“在全国你这块卖出多少啊”时,李某某答:“全国走了一圈,全部下来走了1100多套,全部是炒作出去的,没有一套降价,降一分都是不可能的”。又被问及:“1100套都是一万五、一万八卖的”时,回答:“都是一万八,低一分都不卖。”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将公证购买的中邮集藏公司画卷产品与原告东方威龙公司的画卷产品进行了对照,发现被告销售的画卷产品与原告的画卷产品是一致的。但两者的产品介绍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原告的介绍说明书封面上列明“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收藏家协会”,而中邮集藏公司画卷产品中的介绍说明书封面列明“中邮集藏宝库馆、中国收藏家协会、中国紫光阁国礼中心”。

    被告中邮集藏公司辩称,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同时也是北京博森奥信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博森奥信公司曾于2004年3月9日与原告签订协议获得了允许其销售《景图》画卷十套的授权。故被告销售《景图》得到了原告的授权。

    一中院认为:首先,《景图》画卷产品中涉及的图和诗是清朝传下来的文化艺术中的珍品,并不能因为将其制作成《景图》画卷产品而被某个人或公司所垄断。但是,原告通过委托他人制造出来的《景图》画卷产品,其独特的太平鼓形状的外包装、印有其公司标志的篆字“龙”以及中国国家博物馆提供的《监制证书》和中国收藏家协会出具的《收藏证书》构成了《景图》画卷产品的特有标志,并经过原告东方威龙公司的推广和报道宣传,在消费者中,使《景图》画卷产品成为了一种与东方威龙公司有着密切联系的特殊画卷产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其次,原告并没有与被告直接签订《授权书》,在博森奥信公司明知原告的《景图》画卷产品的情况下,由于李某某同时兼任被告中邮集藏公司和博森奥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邮集藏公司未经授权而销售《景图》画卷产品的主观恶意更加明显。而且,由于被告销售的《景图》画卷产品与原告销售的《景图》画卷产品所附的介绍说明书不一致,进一步说明被告销售的画卷产品并非直接来源于原告。被告的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诚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一中院判令被告中邮集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东方威龙公司特有标志的《圆明园四十景图》画卷产品,并赔偿原告东方威龙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判赔数额400万元,是根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亲口承认其销售了1100套《景图》画卷产品这一事实而酌情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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