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醉车受伤自己担责三成

2006年07月02日| 发布者: 李思 | 查看: |

作者:李思


    尹某明知司机酒后驾车仍然乘坐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他将司机和肇事车辆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判决被告司机金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尹某6.7万元,原告自行承担三成责任。
    2005年5月17日晚,在朝阳区大山子环岛东侧,金某酒后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侯某驾驶车主为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旅游客运分公司的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后小客车的右前部和右侧与大客车的前侧接触,两车损坏,司机金某与小客车内的乘客尹某受伤。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金某对此事故负全责。

    后原告尹某将司机金某以及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旅游客运分公司、侯某起诉到了朝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医疗费78082.9元、误工费3万元、护理费2900元、交通费2236元、伙食补助费847元、整容费2.2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本案中,金某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金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而原告尹某明知金某已经喝醉,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后果,却不但纵容金某驾车,还乘坐该车,故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认为金某对尹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尹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对于尹某和金某提出的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旅游客运分公司司机侯某对事故后果存在责任的主张,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推翻交通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金某对此事故负全责),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旅游客运分公司和侯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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