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好了要加价新官能否不理“旧账”

2006年07月02日| 发布者: 武汉晚报 | 查看: |

生意好了要加价新官能否不理“旧账” 
 
    武汉晚报 记者金文兵  
 
 

    代理销售某品牌纯净水,生意好了却要涨价。陈小姐质问厂家这合同是否还有效,厂家新负责人说:“原来负责人签的合同对我无效,谁签的字你找谁。”陈小姐纳闷:难道“新官”真的就可以不理“旧账”?

    陈小姐是某知名品牌纯净水的区域代理商,2004年4月,其同厂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代理销售合同,约定每桶水进价4元。

    为了开拓市场,陈小姐风里来雨里去,四处奔波,终于获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销售业绩直线上升。厂家很是高兴,为激励陈小姐进一步扩大市场,2004年12月,厂家负责人给陈小姐发来承诺书,承诺合同延期一年,每桶水的价格仍按4元不变,陈小姐予以同意。

    今年5月底,该厂家更换新负责人,新来的负责人否认已约定好的4元价格,要求每桶水加价0.5元。这么一来,陈小姐一年的收入少了1万多元。无助的她打来电话询问:原来负责人签订的合同对新负责人是否有效?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新负责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陈小姐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4元/桶的价格购买并销售该品牌纯净水。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传统的“新官不理旧账”观念的否定。原负责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后果,均应由单位法人承担。

    本案中,陈小姐与原负责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该合同的效力直接涉及厂家,厂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未与陈小姐协商一致时,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该合同对于厂家的效力不因负责人的改变而发生效力变动。在新的负责人提出变更合同价款要求时,陈小姐如不同意,则厂家的单方行为对陈小姐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执行。如厂家负责人仍一意孤行,陈小姐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摘自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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