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不成反赔钱 网络域名“万嘉”一审被判侵权

2007年04月16日| 发布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 查看: |

  日前,浙江万嘉集团有限公司诉宁夏人蔡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万嘉”被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蔡某注册“万嘉锁具.com”、“万嘉锁具.net”国际顶级域名和“www.wjsj.com.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行为被判侵权。

  个人抢注企业网络域名

  2006年11月,宁夏蔡某给浙江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打电话,称与该企业对应的“万嘉锁具.com”、“万嘉锁具.net”国际顶级域名和“www.wjsj.com.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已经被其分别通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互联网注册,并提出如果万嘉公司使用该域名,须向其支付费用。

  万嘉公司经核对后证实,上述域名确已全部被蔡某注册,但因其转让索价太高,双方协商未果。万嘉公司随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认定“万嘉”文字注册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法院判令蔡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万嘉锁具.net”、“万嘉锁具.com”和“www.wjsj.com.cn”域名;并赔偿万嘉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蔡某则认为,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自己在注册涉案域名时并不知道“万嘉”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未给万嘉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万嘉”力证其为驰名商标

  据介绍,2002年6月和12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万嘉”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分别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为1798141号和1914474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商标涉及的商品为窗用铁制品、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金属锁(非电)。其中“万嘉”文字商标初始注册人为浙江新多门业有限公司;“万嘉”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初始注册人为永康市万嘉锁业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分别于2003年1月和5月许可武义震宇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并于2004年6月21日转让该公司。

  2005年8月3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武义震宇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核准以该企业为核心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名称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768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防盗门、防火门、锁、金属型材、自动车库门、电控门等。该集团公司现控股浙江美登门业有限公司、浙江正盛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宏一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佳卫锁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泰有限公司等企业。2005年11月4日,“万嘉”文字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万嘉集团有限公司。

  据介绍,万嘉公司自生产、销售“万嘉”锁具主导产品以来,通过中央和地方多家电视媒体、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楼宇传媒以及参加博览会、交易会、使用全国巡回广告车等各种形式,对企业和产品的有关信息持续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2003年至2006年10月,累计投入广告费4200多万元。通过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使“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截至2006年底,万嘉公司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数百家地区代理经销商、营业网点。

  抢注不成反赔钱

  2006年11月,宁夏人蔡某通过成都世纪东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万嘉锁具.com”、“万嘉锁具.net”国际顶级域名和“ww.wjsj.com.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蔡某在注册该域名后,主动与万嘉公司联系,提出将该域名转让给万嘉公司。双方虽就此签订了关于购买互联网域名的意向书,但就价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该域名转让事宜未果。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嘉公司是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的企业集团,其使用的“万嘉”文字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较高的市场评价和相关公众认可度,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万嘉”锁具的消费者、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对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晓程度;其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该商标上。“万嘉”锁具曾被相关机构认定为中国著名品牌、中国名优产品、中国五金博览会名牌产品,并被授予其他多种荣誉称号。“万嘉”锁具曾在2004年和2005年度位居全国同类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前两位,产品销售额和广告宣传费的投入量逐年递增。万嘉公司通过不断地改进商品质量,广泛持续地进行商品广告宣传,扩大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已处于事实驰名状态。综上所述,根据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商标的主要产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因素,可以依法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万嘉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万嘉”文字商标和字母图形组合商标已处于事实驰名状态的情况下,该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的特别对待,即将该商标的禁用效力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领域。蔡某在明知“万嘉”文字商标注册人为万嘉公司的情况下,其未经万嘉公司的许可,将与“万嘉”文字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误导消费者,并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与万嘉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使他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减少、削弱该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造成“万嘉”商标的淡化,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蔡某在注册该域名后不使用,囤积域名,有意阻止与该域名有关联的权利人万嘉公司合法注册使用,然后向权利人万嘉公司邀约高价出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据此,法院认为蔡某对上述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蔡某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故其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万嘉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万嘉”文字注册商标及字母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蔡某自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万嘉锁具.net”、“万嘉锁具.com”和“www.wjsj.com.cn”计算机互联网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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