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组委表示恶搞奥运标志侵犯版权

2007年01月25日| 发布者: 中国新闻出版网 | 查看: |

    针对近来一些网站出现恶搞2008年北京奥运会徽、吉祥物的问题,北京奥组委法律   事务部相关负责人1月16日表示,恶搞北京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既违反了著作权法,又亵渎了奥运精神。

    早在2003年公布北京奥运会会徽和2005年公布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时,北京奥组委就曾分别发出公告,就保护会徽、吉祥物的知识产权作出声明,告知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徽记、吉祥物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也不得将该徽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

    北京奥组委对会徽、吉祥物从商标权、著作权、奥林匹克标志等方面,作了全方位立体保护,其中包括在公布之时就将会徽、吉祥物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类型分别为徽记标识和卡通造型,著作权均属于北京奥组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为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著作权人,北京奥组委当然有权利保护其不被篡改。不论恶搞者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均构成了侵权。另外,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发布恶搞会徽、福娃,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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