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权错误保全 输掉官司赔偿损失

2006年08月17日| 发布者: 中国法院网讯 | 查看: |

    中国法院网讯   购买轿车得到车子后不认帐,反以卖车方未交车构成违约为由,起诉并冻结卖车方100万元存款,导致对方为打官司支付5万元代理费并造成资金利息损失。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由宜宾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然气公司)赔偿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简称横江发电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和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的一审判决。
    原告横江发电公司诉称:2003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首付40万元后,余款从2003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10万元,至付清为止。2003年7月23日,原告依约将奔驰牌轿车交付给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元的购车款。之后,被告又先后支付了35万元的购车款,尚欠10万元未给付。

    2005年6月28日,被告以原告未交车构成违约为由,将原告起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原告的存款100万元。2005年12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并认定了被告的保全申请是错误的。由于被告的错误缠诉和错误申请保全,导致原告支付代理费5万元和造成资金利息损失44513.05元,诉请被告赔偿该两项费用共计94513.05元。

    被告天然气公司辩称: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原告的存款100万元,并未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不构成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聘请律师的代理费5万元,于法无据,该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天然气公司起诉横江发电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天然气公司败诉,在诉讼期间法院根据天然气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横江发电公司的存款100万元,所造成的损失天然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天然气公司滥用诉权,致横江发电公司因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天然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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