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武汉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的预备通知

2007年01月25日| 发布者: 武汉律师协会 | 查看: |

各区司法局、市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自1999年武汉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以来,我市律师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律师工作改革,实现律师事业新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拟于今年3月召开武汉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行业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深化、落实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选举产生新一届武汉市律师协会,进一步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高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能力,扩大律师的社会影响,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推动律师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8%的比例产生。每个律师事务所至少应有1名代表(名额分配见附表);理事名额拟定在60名以内,理事候选人从律师代表中产生;每个区司法局原则上从本区的律师代表中推选1名理事候选人;市直律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律师代表的,按分配的名额推选理事候选人,其他所的理事候选人,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根据市直所律师人数和工作情况及律师代表个人的实绩统一推荐。
      三、各单位推选的律师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1)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三年以上;(2)政治、业务素质好,责任意识强;(3)职业道德良好,自觉遵守行业纪律;(4)熟悉律师行业,具有一定的议事、决策能力;(5)热衷于公益事业。
      四、各区局要加强对本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推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区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市律师协会负责市直属所律师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律师代表、理事候选人由市局法律援助管理处在全市法律援助律师中推选产生。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及理事候选人的推选产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确保那些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担任代表及理事。各区局对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要把好关。推选工作中,对近年来获省市表彰的“十佳律师”、“优秀律师”、“优秀党员”应优先考虑。
      五、推选的代表名单、理事候选人名单及其彩色相片、简介(限300字)电子版务必于2月2日前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便春节前完成资格审查。
      会议正式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电子邮箱: hj@whlawyers.org.cn
 

附件: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
027-8262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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